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8—2019年“企业上云”费用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部门、财政局,各云服务提供商,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发挥财政激励政策杠杆和引导作用,加快我市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深入推动工业转型攻坚,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汴政办〔2018〕109号)、《开封市“企业上云”行动计划》(汴工信〔2018〕46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2019年“企业上云”费用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汴政办〔2018〕109号)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采取按需付费、以租代买、服务租赁的模式,使用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业务应用等资源服务。市财政根据省统一遴选的“企业上云”云平台服务商名单,按照“总额控制、先上后补、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以使用名单中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每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累计补贴总额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推进“企业上云”发展。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正常生产运营;
(二)企业分别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与云服务提供商签订企业上云合同,并在此期间实际发生费用支出,预付费云业务产生的费用,按照时间占比计算;
(三)企业购买、实际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费用在1万元以上,且产生一定效果;
(四)申报2018企业上云费用补贴的,其签订云服务合同的云服务提供商,应为第一批河南省企业上云综合平台服务商(附件1);申报2019企业上云费用补贴的,其签订云服务合同的云服务提供商,应为第一、二批河南省云服务提供商(附件1、2);
(五)同一企业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企业上云”等同类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截至申报日,企业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已不在行政处罚有期内以及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3.云服务提供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并提供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的发票信息截屏。发票复印件及查验信息必须清晰可见、便于复核;
7.企业银行账号信息(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等),以便拨付补贴资金;
8.年平均上云费用在5万及以上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上云技术方案和上云总结报告(通过上云前后对比详细全面说明上云效果,500字左右)。
3.同时提交与上述材料相一致的电子版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当清晰、完整;
4.企业同时申报2018年、2019年企业上云补贴的,要按年度分别填报有关表格、提供有关材料。
1.县区组织、企业申报。各县区工信部门、财政局通知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上云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上云费用补贴申请材料。
补贴申报及评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监督,受理违法违纪举报,监督举报电话:25991019。
各县区工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做好“企业上云”费用补贴申报和审核工作。申报材料上报市工信和财政部门时间截至2020年1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汴工信〔2020〕1号企业上云资金奖补申报通知-定稿(1).docx
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开封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日